近日,岱山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行为作出训诫决定,这也是我市近年来首次对虚假诉讼行为作出的训诫决定。
据悉,2017年11月,岱山男子冯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朱某借款3万元,但迟还没有归还。今年4月,朱某到岱山法院起诉冯某,要求其归还借款3万元,冯某辩称,他早已归还朱某3000元。庭审中,朱某承认确有其事,并将诉讼请求更改为要求冯某归还2.7万元。
岱山法院审理后认为,朱某在起诉时,未就冯某已偿还的3000元在诉请标的中予以扣除,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、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,其行为违背诉讼诚信原则,扰乱正常诉讼秩序,构成虚假诉讼。鉴于其情节轻微,未对案件审理造成严重后果,依法对其予以训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