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岱山县人民法院发出今年首份司惩决定书,在岱的河北人刘某因虚假诉讼被拘留7日并罚款2万元。
去年10月,刘某到岱山法院起诉某建设公司,要求该公司支付工程款49万余元及利息,并提供审批签单作为证据。据了解,刘某是一个包工头,2019年5月,他与该建筑公司签订了《劳务承包协议书》,并于同年10月完成工程。
刘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审批签单作为证据,上有建筑公司工程师的签字签名和项目部印章。但该公司认为刘某提供的审批签单上的签名和印章均系伪造。
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,刘某提供的证据审批签单上签名及印章均与真实的签名和印章不符,岱山法院认为刘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,诉讼参与人有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刘某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