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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利诉傅静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送达公告
日期:2021年03月10日     阅读数:

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

公  告

 

傅静娜:

   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因你外出住址不明,无法送达法律文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本院(2020)浙0921民初13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,裁定内容如下:准许原告刘利撤诉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。

    特此公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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